113年度士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葉皓昀
被 告 李定達
共 同
林鳳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