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補字第36號
原 告 游桂葉
上列原告及
被告徐芷妍、徐定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