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訴字第4號
原 告 鄧海橋
莊汶樺律師
連詩雅律師
被 告 莊季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
被告章靜、黃奕進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5,000元、被告展躍不動產有限公司、莊季霖連帶給付220,00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具狀將對被告章靜、黃奕進請求部分聲明擴張為281,100元及利息,
訴訟標的金額因逾500,000元,本院
乃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原告於113年8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章靜、黃奕進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