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士訴字第5號
即 原 告 練月珍
被 告 三森技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