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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司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曹娜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上開債權讓與給聲請人,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因相對人前已出境,93年 1月30日辦妥遷出登記,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等件為證,且觀之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相對人已於90年12月26日出境,93年 1月30日辦妥遷出登記,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
  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
  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