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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司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袁玉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所示之意思表示,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業經遷出國外,此有相對人歷次入出境結果及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