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087號
原 告 林翠
被 告 王廣信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
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區中山區自強隧道往南圓環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