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1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171號
原      告  台灣普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炫男  



訴訟代理人  許家維  

            施博文  
被      告  許政毅即歐八不是阿啾喜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肆拾元,及依附表各期款項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附表
被告應給付租賃服務費時間
利息起算日
租賃服務費金額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日
3200元
112年12月1日
112年12月2日
32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3年1月1日
3200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2月1日
3200元
113年3月2日
113年3月3日
3200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4月1日
32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1日
3200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6月1日
320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日
320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8月1日
3200元
113年8月31日
113年9月1日
3200元
113年9月30日
113年10月1日
3200元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1月1日
3200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2月1日
3200元
113年12月31日
114年1月1日
3200元
被告應給付藥水款時間
利息起算日
藥水款金額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日
1800元
被告應給付維修費時間
利息起算日
維修費金額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1日
840元
總計
5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