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拓見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187號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8 月25日14時31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