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梁彧寧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之前所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本件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