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曾憲璋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