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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4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沈明芬   
被      告  黃威     
被      告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0元,及被告黃威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