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子麒
理 由
一、
按滿
18歲為
成年,
民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
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00年0月00日生,其於原告114年4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為未滿18歲之未
成年人,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而應由其母為法定代理人,然被告於114年0月00日已滿
18歲,依
前揭之規定,自該日起為
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則歸於消滅,應由其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
迄未經
兩造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本人
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