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葉子麒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及被告葉子麒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陳迺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均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葉子麒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應由其母即被告陳迺莊為法定代理人,然被告葉子麒於114年0月00日已滿18歲,是自該日起為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則歸於消滅,嗣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合先敘明。二、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按為葉子麒)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原告追加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葉子麒之母陳迺莊為被告,而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3350元,及被告葉子麒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暨被告陳迺莊自114年8月25日民事追加聲請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前開追加被告陳迺莊部分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㈠按損害賠償以
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
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
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一所示。
㈡查本件事故係因被告葉子麒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
右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訴外人柯建宏駕駛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所致,
此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就本案之肇事原因分析予以認定,並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參,且為原告於起訴狀內自承在卷,是訴外人柯建宏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確屬
與有過失應
堪認定;又本院
衡酌系爭事故之發生經過、雙方之肇事原因、過失情節、程度及肇事原因力之強弱等一切情狀,認被告
上開過失為系爭事故之主要原因,而認系爭事故應分別由被告及訴外人柯建宏負擔70%、30%之過失責任,並依上開過失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是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賠償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5157元(計算式:35939×0.7=25157,元以下四捨五入),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其中87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均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一:(元均為新臺幣)
註1:未足1月以1月計。
註2:折舊累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計算 式詳附表二。
附表二: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878×0.369=10,65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878-10,656=18,222
第2年折舊值 18,222×0.369=6,72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222-6,724=11,498
第3年折舊值 11,498×0.369=4,24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498-4,243=7,255
第4年折舊值 7,255×0.369=2,67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255-2,677=4,578
第5年折舊值 4,578×0.369=1,68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578-1,689=2,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