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4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穆信堅  
被      告  林依潔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11元,及其中新臺幣45,696元自民國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