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穆信堅
被 告 林依潔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49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111元,及其中新臺幣45,696元自民國
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
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11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