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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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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羅文婷  
被      告  馨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䕒文  
訴訟代理人  謝瀚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因事實欄僅記載附件內容為何,而未記載時地人事物,原因事實並明確,無從自起訴狀內得知對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尚待補正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