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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55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士小字第155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被      告  張博欽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5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2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27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