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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0號
原      告  瑞普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珊  
被      告  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款項,被告事務所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事務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