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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15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詹柏宸(原名詹朝宗)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4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34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32,340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自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