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5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柏宸(原名詹朝宗)
林淑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40元及如
附表所示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
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340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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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自114年5月23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