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國風
即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618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