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吳迎曦
被 告 張峻維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1881號給付停車費用事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328
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朗讀案由。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5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5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