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翁培原
(註明未晤本人即依法寄存,不得轉寄 郵政信箱,亦不得由管理員代收)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
被告之庭期通知雖經本院籲請郵務人員依法寄存送達,然郵務人員仍轉投郵政信箱而招領逾期,導致未能合法送達被告。故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