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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011號
原      告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成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劉冠均律師
            劉中城律師
被      告  戴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5年1月23日、115年2月24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因本案小額訴訟程序,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