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昆霖
即 原 告 台灣松下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
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之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4日由上訴人之
受僱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