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美足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5年2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