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范姜建原
被 告 李峻宇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士小字第215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歐家佑
書 記 官 王若羽
通 譯 鄭淑賢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9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797元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