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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22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05號
原      告  周怡伶(即歐致聖會計師事務所)

被      告  樂活在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