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05號
原 告 周怡伶(即歐致聖會計師事務所)
被 告 樂活在台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押金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北小字第390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
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