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2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魏綺
被 告 蔡豐縯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
本件除下列有關
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
按損害
賠償以
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
折舊,方屬允當。本件
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
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
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
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
賠償金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附表一:(扣除零件折舊後得請求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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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扣除折舊零件費用後,得請求之修繕費用總金額(A)+(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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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零件折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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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850×0.369=1,0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850-1,052=1,798
第2年折舊值 1,798×0.369=6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98-663=1,135
第3年折舊值 1,135×0.369=41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35-419=716
第4年折舊值 716×0.369=26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16-264=452
第5年折舊值 452×0.369=16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52-167=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