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偉
即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
上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5日送達上訴人之
住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
迄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
足憑,
揆諸首揭說明,其
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