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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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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22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68號
原      告  葉依姍  
被      告  王淑娟  
            簡敬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