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2268號
原 告 葉依姍
被 告 王淑娟
簡敬忠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42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又原告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
裁判費,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