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2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江文儒
上列原告請求
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許義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惟查依警方之肇事資料並無許義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而車號000-0000號登記車主亦
非許義順,本院無從查知許義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故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義順身分之
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被告姓名為許義順之
起訴狀繕本。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
迄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
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