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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許晉嘉
被      告  新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