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6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63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陳相尹  
被      告  林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41元,及其中新臺幣54,989元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1,241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利息達民法規定最高利率百分之16,較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及金融機構放款利率高出甚多,遠遠足以填補原告因被告給付遲延所受損害,如再加計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顯有過高。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請求違約金應酌減至零,較屬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