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8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57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中新臺幣97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957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8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時,因起駛時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致與原告承保訴外人尤曉雯所有、訴外人王博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
本件事故);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72,423元(包括工資33,485元、零件38,938元),原告已理賠尤曉雯;本件事故雙方互負過失責任等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結帳工單、受損維修照片、電子發票證明聯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3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50,696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雙方均有過失,原告主張被告應負7成肇責過高等語置辯。
二、
經查,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可知本件事故係被告起駛時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所造成,被告因
上開過失致生本件事故,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代位尤曉雯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
洵屬有據。
三、本件
兩造不爭執系爭車輛受損維修支出工資33,485元、零件38,938元,合計72,423元。其中零件38,938元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當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9年11月出廠(見本院卷第19頁行車執照),
迄112年2月2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2年4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3,597元(計算式詳附表);加計
無庸計算折舊之工資費用後,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金額應為47,082元(計算式:工資33,485元+零件13,597元=47,082元)。
四、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王博泰為系爭車輛使用人,行駛時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就本件事故發生亦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
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尤曉雯之過失。原告代位尤曉雯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應承擔王博泰此部分過失。本院審酌雙方肇事原因、過失情節輕重
暨原因力之強弱後,認被告就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所生損害應負百分之70過失責任,王博泰則應承擔百分之30過失責任,方屬合理,
爰依上開規定,減輕被告百分之30賠償金額。依此計算後,被告應賠償32,957元(計算式:損害金額47,082元×(1-30%)=32,9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代位尤曉雯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且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本件
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3月19日寄存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71頁),則原告請求自114年3月3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合於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2,957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8,938×0.369=14,3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8,938-14,368=24,570
第2年折舊值 24,570×0.369=9,06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4,570-9,066=15,504
第3年折舊值 15,504×0.369×(4/12)=1,90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504-1,907=13,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