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837號
原 告 賓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學輝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起訴狀未記載
訴之聲明,尚待
補正,
爰依
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