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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37號
原      告  賓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      告  高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及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尚待補正上開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