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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37號
原      告  賓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      告  高學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6月19日送達予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今尚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