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小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鏵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