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72號
原      告  梅明君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遲款項。查,依原告所提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