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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小字第 87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87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被 告 富思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電費,惟被告登記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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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