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家甄
上列
聲請人於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對
相對人美先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9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惟該訴訟係聲請人以林果創意有限公司名義對相對人起訴,既未記載
兩造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亦無聲請人為林果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或證明,且
起訴狀亦未具體表明
訴之聲明,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
乃裁定駁回起訴在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