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消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天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劉肇資間請求給付物品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以劉宛甄
律師名義代理提起上訴,
惟未提出
委任狀,上訴書狀亦無上訴人
暨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其上訴不合程式;另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