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公司主
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