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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邀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何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海同  
被      告  群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八行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