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誌鋒
周季楓
被 告 顏正賢
顏金楠
顏志偉
顏李寶琴
顏祐豪
顏浚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