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許哲慆
陳怡芬 被 告 王念慈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 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