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碧生
即 原 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楊勝凱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3頁),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書
翌日起算,於同年12月16日上訴期間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114年12月26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
可佐,顯逾上訴期間,依
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