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胡華娟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846元(計算式:97,773元+【其中本金92,425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共計215,073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本件程序費用1,000元=313,846),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之前所繳納裁判費1,500元,應再補繳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本件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附件:(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