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京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七速國際數字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039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