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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14 年度士簡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黃莉萍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
被      告  上古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立民  
訴訟代理人  陳虹安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