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士簡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至善421社區睦鄰服務協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